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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

 

在香港,解散公司的主要途徑有兩個:(一)私人公司撤銷註冊和(二)清盤。


撤 銷 註 冊

假如私人公司沒有欠債及滿足其他特定要求,公司可選擇通過撤銷註冊來解散。以此種程序解散公司既簡單而成本又相對地較低。可是,儘管公司已透過此程序解散,公司的高級人員(例如董事)和股東的法律責任(如有的話)仍然持續,並可強制執行。此外,公司註冊處處長可按特定情況恢復那些已被撤銷註冊的公司註冊。一旦恢復註冊,公司將被視為一直存在,猶如它從未被撤銷註冊過一樣。

根據香港法律,公司在撤銷註冊前的最後一任董事必定要確保公司所有的簿冊及文件能在公司撤銷註冊後保存最少6年。


清 盤


如果私人公司有能力償付所有債款,公司可選擇成員自動清盤來結業。

如果私人公司沒有能力償還所有債款,公司可選擇以債權人自動清盤來結業。由於私人公司股東的法律責任只限於未繳付的股份本金,只要他們付清尚未繳交的股本,他們便不須為公司未清繳的債款負責。

自動清盤的成本較撤銷註冊的成本高,而且所需時間較長,但是自動清盤有其好處。雖然法院擁有宣佈公司解散無效的權力,但是如果在解散後兩年內沒有相關申請,法院只會在特殊情況下,才行使此一權力。所以,自動清盤遠較撤銷註冊具有更強的肯定性。此外,已清盤公司的簿冊和文件都可根據既定的程序來銷毀。故此,自動清盤更能幫助公司解決儲存簿冊文件的問題。

 

我們的服務範圍

我們為客戶提供適合的方案以解散公司。我們的服務包括:

  • 提供追討債務的諮詢服務
  • 提供個人破產之意見
  • 提供公司清盤及無力償付事項之意見
  • 公司自動清盤
  • 私人公司撤銷註冊
  • 協助編制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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