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經營下,創業人士以其個人名義出資及營運業務。成立獨資經營的程序比較簡單,而成本相對也較便宜。此外,獨資經營的利得稅稅率也較有限公司的利得稅稅率低。不過由於獨資經營人士在生意上的法律責任是不設上限,所以獨資經營人士須要承擔生意營運的全部風險和負債。在最壞的情況下,經營失當可能導致個人破產。
合夥經營簡而言之代表兩個或以上人士共同經營業務以賺取利潤。就以上提及有關獨資經營的優點和缺點,合夥經營同樣擁有這些優點和缺點。另外,由於每個合夥人都是合夥經營的代理人,故此每個合夥人在業務上所作出的行為都對其他合夥人有約束力。
與獨資經營和合夥經營不同,公司本身在法律上為一個實體。故此,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稱訂定合約、起訴、被控告和持有物業。此外,直至公司解散為止,它會無間斷地存在。公司股東或董事的死亡通常不會影響公司的存在。
在香港可以用股份成立公司、用擔保形式成立公司或用無限負債形式來成立公司。用股份成立公司,例如私人公司,股東法律上的責任限制在未繳付的股份本金。如果用股份成立的公司未能償還所有債款,公司股東只要全部付清股本,他們就不需為公司未償清的款項擔負責任。
雖然成立有限公司的成本一般高於成立獨資經營和合夥經營,不過正因為有限公司的好處很多,故此有限公司便成為香港最普遍的商業機構。
除了私人公司在香港經營業務外,海外公司也可以在香港成立分行開展其業務。不過如果海外公司的名稱和已在香港註冊的公司名稱非常接近,海外公司便不能以原有的名稱在香港營運。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每間在香港有業務地點的海外公司必定要登記成為海外公司。於登記後,該分行須向公司註冊處呈交周年申報表(通常附上公司財務報告)。如已經登記的資料有任何更改,都須要在指定的時間內向公司註冊處呈報。
每個在香港登記的分行應該申請商業登記證和每年替其商業登記續期。於香港經營業務版面中提及有關私人公司的一些其他要求大部份均適用於海外公司的分行,例如:保存會計賬目和紀錄,向稅務局呈交利得稅報稅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