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经营下,创业人士以其个人名义出资及营运业务。成立独资经营的程序比较简单,而成本相对也较便宜。此外,独资经营的利得税税率也较有限公司的利得税税率低。不过由于独资经营人士在生意上的法律责任是不设上限,所以独资经营人士须要承担生意营运的全部风险和负债。在最坏的情况下,经营失当可能导致个人破产。
合伙经营简而言之代表两个或以上人士共同经营业务以赚取利润。就以上提及有关独资经营的优点和缺点,合伙经营同样拥有这些优点和缺点。另外,由于每个合伙人都是合伙经营的代理人,故此每个合伙人在业务上所作出的行为都对其他合伙人有约束力。
与独资经营和合伙经营不同,公司本身在法律上为一个实体。故此,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称订定合约、起诉、被控告和持有物业。此外,直至公司解散为止,它会无间断地存在。公司股东或董事的死亡通常不会影响公司的存在。
在香港可以用股份成立公司、用担保形式成立公司或用无限负债形式来成立公司。用股份成立公司,例如私人公司,股东法律上的责任限制在未缴付的股份本金。如果用股份成立的公司未能偿还所有债款,公司股东只要全部付清股本,他们就不需为公司未偿清的款项担负责任。
虽然成立有限公司的成本一般高于成立独资经营和合伙经营,不过正因为有限公司的好处很多,故此有限公司便成为香港最普遍的商业机构。
除了私人公司在香港经营业务外,海外公司也可以在香港成立分行开展其业务。不过如果海外公司的名称和已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名称非常接近,海外公司便不能以原有的名称在香港营运。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每间在香港有业务地点的海外公司必定要登记成为海外公司。于登记后,该分行须向公司注册处呈交周年申报表(通常附上公司财务报告)。如已经登记的资料有任何更改,都须要在指定的时间内向公司注册处呈报。
每个在香港登记的分行应该申请商业登记证和每年替其商业登记续期。于香港经营业务版面中提及有关私人公司的一些其它要求大部份均适用于海外公司的分行,例如:保存会计账目和纪录,向税务局呈交利得税报税表。